论关于2023年《公司法》实施的影响

2024/03/02 09:29:21 查看153次 来源:宋爱勇律师

论关于2023年《公司法》实施的影响

2023年修改的《公司法》在202471日后就开始实施,那么新《公司法》的实施会带来哪些影响呢?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宋爱勇律师总结了一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规定的改变。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可以由公司其他职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可以由其他人员挂职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并没有规定多少时间内进行变更。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可知: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条说明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公司任职董事或者任职经理担任,且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才能担任,在这种情况下,挂职担任法定代表人就不再可行了,且法定代表人辞任时,规定了必须在3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确定准确的变更时间及变更规则。

第二、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定可知:该条规定完全衔接了《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及《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十一条及《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民法典》六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明确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所以在此以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就要更加的小心谨慎了,不然一不小心就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了。

第三、对撤销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程序的改变。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及2023年《公司法》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可知:新增了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而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可撤销事由之例外,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仅仅存在轻微瑕疵而未产生实质影响时不能作为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了,且改变了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时间了,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时间是自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的话,很多股东都没有办法在该时间内起诉申请撤销,因为根据该规定可知,很多公司股东根本没有办法在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知道公司是否有开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但是根据2023年《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延长了股东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时间,根据2023年《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时间不再是60日了,而是一年了,这样就不仅仅是完全衔接《民法典》关于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了,使法律实现了统一性了,而且更加的保障了股东的权益了,虽然2023年《公司法》延长了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时间了,但是如果股东在一年内都没有申请撤销的话,那就说明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一点都不关心了。

第四、新增了新增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自主公示事项。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可知:以后我们就能够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明确的查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了,这样就能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就更加的方便了。

第五、改变了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时间。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可知:股东的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不是实缴制,且并没有明确规定认缴时间,这样就导致很多股东成立了很多空壳公司,认缴时间约定了很长,约定10年、20年或者30年都常在,且认缴的注册资本很大,导致公司债权人根本无法实现自身的权益。但是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以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立公司时就要考虑注册资本的大小了及认缴时间了,因为如果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太大,那么股东就要考虑到在5年内能否将认缴的注册资本缴清了,一旦在5年内无法缴清,那么公司是可以根据该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股东缴清认缴的注册资本了。所以基于该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对于注册资本及认缴时间和方式都要慎重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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