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2023年《公司法》实施的影响

2024/03/02 09:35:05 查看136次 来源:宋爱勇律师

论关于2023年《公司法》实施的影响

第一、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催缴义务,及其未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立公司后,董事会必须要及时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必须安排公司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出资,如果董事会没有及时履行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负责任的董事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就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给公司的董事会增加了一项法律义务,也就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戴上了一顶紧箍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凭借该“紧箍咒”来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及时履行义务,也能使公司及时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给公司减轻了负担。

第二、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知: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时,该股东就会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该股东就不能享受那股东分红等相应的权利,但是在2018年《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股权,这次新增的规定导致促使公司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以至于减少了公司因为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带来的损失。

第三、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可知: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直接上升到法律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时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时,当公司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时,法官就没有理由说公司债权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不能再起诉公司股东了,这样就更加的能够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了,也使公司在不能履行公司债务时,公司也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东缴纳注册资本了,更使公司的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对注册资本的认缴进行慎重考虑了。

第四、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 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 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对比可知:2023年《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具体为2018年《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导致实务过程中有些法院支持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有些法院却没有支持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在202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时,法院就必须支持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了,法院就形成了统一的判决。且增加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这样就能够使非专业性的股东在查阅公司资料后能够更加的全面的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了,使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得到更好的实现了。也使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得到增加了。

第五、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规则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 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对比可知:在2023年《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求更加简单化了,就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了,使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更加的容易了。

第六、新增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知:当股东认缴出资但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当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时,股权让与人就有监督股权受让人按期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导致股权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就会对受让人的征信信息及财务能力进行慎重详细的考察,导致股权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就会进行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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