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2024/03/11 21:17:39 查看4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答辩人冉某凌,女,汉族,1924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413XXXX,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联系方式:

答辩人冉某凌针对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与答辩人于2021年12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2月8日办理结婚证,2023年2月分居,俩人一起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答辩人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共同购买一辆车牌为渝ARXXXX的小轿车,共30000元,大写三万元,该车辆由原告使用,原告必须支付答辩人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冉某凌,女,汉族,1924 年0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0413XXXX,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联系方式:

答辩人冉某凌针对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与答辩人于2021年12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2月8日办理结婚证,2023年2月分居,俩人一起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答辩人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共同购买一辆车牌为渝ARXXXX的小轿车,共30000元,大写三万元,该车辆由原告使用,原告必须支付答辩人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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