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2024/03/21 21:21:58 查看4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原告颜某清,女,汉族,出生于2019年,身份证号码:   住四川省达县

法定代表人颜某村,,汉族,出生于1996,身份证号码5130206xxxx,住四川省达县,联系电话: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2001年,身份证号码51172410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XXXX元,即XXX年X月至XXX年X月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父被告于2017年在外务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17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颜某清。

告之父与被告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同居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XXX年XX月分手至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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