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判例看证券公司要求客户配合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2024/03/26 11:34:09 查看42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8日,宣某作为甲方,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某营业部)作为乙方,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就委托证券公司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身份资料等重要资料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终止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宣某在《开户申请表(个人)》中填写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等身份信息。

    2019年3月29日,某证券公司在其网站及手机APP 渠道发布《关于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的通告》,告知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和更新工作。2019年7月30日,某营业部以宣某身份信息不完整为由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对其股票交易账户进行冻结。2019年8月14日,某营业部解除宣某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但又于同日以宣某未更新电话号码、职业代码为由进行冻结。2019年8月15日,宣某与某营业部员工通过微信进行通话并予以录音。

    后因某营业部未解除冻结,宣某诉至法院,主张某营业部存在违法和违约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242729.70元及利息4854.59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此后以本金242729.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解冻之日止,并支付30%的违约金72818.91元以及交通费1091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对宣某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二、某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宣某利息损失1456.13元;三、驳回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某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宣某赔偿金10000元。三、驳回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要点:

 

一、证券公司是否有权开展客户身份核实工作。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本案中,某营业部有权依法开展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包括获知其电话号码和职业信息,客户亦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证券公司现有做法能否被认定为已履行告知义务。

    就需要核实的信息内容以及拒不配合的行为后果,某营业部负向客户提前告知的义务,特别对年岁较长的客户,应以合理方式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具体到本案,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某营业部告知客户的形式为在官网以及APP上发布公告,而在某营业部公告的截至日期之前,宣某并未下载其APP。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宣某明确表示并未收到或者知晓相应公告,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至2019年7月30日某营业部首次对宜某账户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已履行对宜某的相应告知义务。故其在未告知宜某的情况下,对宜某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有违双方合同约定。

 

三、双方过错责任及时点认定。

    2019年8月14日,某营业部解除宜某股票交易账户的限制措施,后工作人员远程指导宜某更新身份信息,此时可推定宜某已知晓客户身份核实需求及拒不提供的后果,其应向某营业部提供相关信息现未有证据表明宜某当日已向某营业部提供相关信息,某营业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符合金融机构操作的流程规范。然而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某营业部已获知客户的相应身份信息,已可完成信息核实工作,但对案涉账户的限制措施却仍延续实施数月,其行为再次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不当。

    综上,本案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考虑到案涉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后对客户所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宜某账户内的证券市值情况,结合直至二审中,某营业部才对案涉账户解除限制措施的事实,故二审法院酌情确定某营业部应向宜某支付赔偿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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