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03/27 15:33:17 查看59次 来源:叶清风律师

1、彭某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苏A的奥迪A6L轿车行驶,从后面将骑电动车的李及其搭乘的儿子张某撞倒,致陈轻伤。撞人后,彭某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张某(系李某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彭某彭某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后撞倒张某,致李张某死亡,后彭某被治安队员小王抓获。经检验,彭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请问彭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彭某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彭某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彭某醉酒驾车撞倒李所骑电动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彭某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某和救助群众张某,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里需要区分与危险驾驶罪的不同噢

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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