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6 09:55:58 查看11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建华镇农户承包五千多亩土地,投入大量资金改良土壤后种植庄稼。然而,在合同期内,政府突然要求增收“增补承包费”,导致农户无法继续种植。尽管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无权收回土地,但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仍坚持增收费用,乡镇政府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收费,明显是严重违法。那么,乡镇政府在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时,应该如何依法行政?农民的合法权益又应该如何维护?
4月22日,据“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镇、村干部阻止他们下田耕种,种地要交钱,而此前他们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媒体报道的视频显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委会一名副主任阻拦种植户春耕时称:“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此外,建华镇还有镇干部阻止农民耕地,强力要求扣车。该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在报道中称:“别找我,我不懂法!”媒体曝光此事后,当地已成立工作组就此开展调查。23日,当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已关注到此事,正在核实涉事村镇干部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农户在集体土地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也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无权收回承包地的。在本次事件中,当地村镇政府在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内要求增收“增补承包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更可气的是,村、镇工作人员知法犯法,还和当地警方联合打压包地农户,通过威胁、恐吓、强制、胁迫等方式阻止农户春耕,要求农户继续交费100万。如果不交费,村委会还要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这也是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镇政府工作人员,无视法律的行政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反映,也可以就村镇的违法行政行为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近几年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村的村委会就违法参与征收活动,比如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扣留村民补偿款、强制村民搬迁等等霸权违法行为,不仅不为村民争取合法权益,还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逼迫村民搬迁,广大的村民朋友,如果遇到村委会此类违法行为,随时联系我们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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