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3年才终于做出补偿决定,岂不荒谬哉!近日,在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安徽的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行政复议被依法撤销,房屋拥有者李某某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了因补偿决定不合理而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失。
一,案情回顾:
李某某的房屋位于某县,因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自2023年4月10日起,被申请人某县政府征收程序启动,4月28日发布《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28日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告,7月4日完成评估工作。
但2024年11月,被申请人才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提醒单送达,而直至2026年1月13日,李某某均未能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其间,李某某曾于2025年8月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
在长达3年的协商无果后,某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匆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于2026年3月16日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律师团队深入梳理案情后指出,该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距征收启动已逾3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补偿决定书》因3年拖延,标准未充分考量房屋实际价值与市场变化,存在明显不公。经依法审查,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在2023年签约期限届满后,理即应立即启动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于2026年6月作出撤销该补偿决定的裁决。
二,争议焦点:
本案被申请人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三,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辩称:
1、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2、征收实施单位依法选定案涉项目评估机构。
3、答复人多次主动上门积极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告知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4、答复人依法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胜诉结果: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定,案涉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距征收启动已逾3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补偿标准未充分考量房屋实际价值与市场变化,存在明显不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撤销了该补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五,法律意义:
本案核心在于区分《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明确二者在征收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与法律功能。征收决定是启动征收的前提,补偿决定则是征收程序推进至具体补偿环节的关键节点,二者不可混同。需要根据征收启动时间与补偿决定作出时间的合理间隔,判断程序是否合法。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自身诉求与客观条件,合理选择维权路径,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而错失救济时机。
六,律师策略:
本案律师团队采取“程序违法+实体不公”双线并进的策略,一方面紧扣补偿决定作出时间严重超期这一程序硬伤,另一方面结合房屋实际价值与市场变化,论证3年后做出补偿决定,标准会明显不公,最终成功推动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
七,结语:
在征收补偿的博弈中,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如同天平的两端,缺一不可。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撤销了严重超期的补偿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协商的宝贵机会,同时守护了程序正义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