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由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属于主动辞职吗?

2024/05/06 19:30:39 查看2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提出辞职的权利,其中又分为即时辞职权和预告辞职权。根据辞职原因可分为:公司无过错,劳动者无因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法定原因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员工辞职是以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的方式,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辞职行为属于主动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预告期的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面是时间有要求,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从而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用工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形式要求,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者以何种形式提交书面材料、是否需要本人签字确认、是否办理交接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对劳动者辞职不予过多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多种情况与因素,需要综合“主体要件、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三要素进行审查与考量。

一、员工行使预告辞职权的程序和条件

一是行为主体要件,首先行为主体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其次该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是一个“自由人”角色,不存在其他限制,如劳动服务期、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等;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判断,主要考察劳动者辞职时的主观意图,重点探寻、确定劳动者辞职时表达意志是否自由、自主,辞职意愿是否清晰、准确,加之客观效果作为辅助考量;三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往往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构成要件。比如劳动者辞职权为形成权,意思表示有效传达至用人单位即可。

所以,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遇到员工辞职由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这种情况的话,需要重点判断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的行为是否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辞职出自于员工本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即使是由同事代为提交仍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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