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养殖场,怎么补偿养殖户呢?

2024/05/07 10:07:30 查看7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四川福林的王先生在2012年期间建设了自己的养猪厂,进行生猪养殖,建筑面积5000平,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且当时建设养猪场的时候是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扶持的。在2021年,当地因环境保护的建设,要求关停王先生的养殖场,并要求其限期将养殖场拆除,闭口不谈补偿的事宜,王先生不服,要求当地进行合理补偿,找了当地相关部门好多次,均无结果。王先生咨询律师,想知道针对自己的这种情况,是否是没有补偿的?从哪些方面争取补偿?首先,应先了解征地拆迁中哪些信息应当公开?

(1)征地批复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其次,当土地面临征收时,为了验证征收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先进行信息公开进行维权取证,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6)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8)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等。最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综上,面临征地拆迁的,不管是拆除房屋还是拆除养殖场,都要先弄清楚此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管是拆除房屋还是养殖厂都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如若当地政府只谈拆除,不谈补偿,都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