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肇事罪认定主要责任致人死亡经律师辩护不起诉案例

2024/05/08 16:17:20 查看32次 来源:李鹏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19〕**

被不起诉人A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杭州**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XX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XX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A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由南向北行驶至**道交叉路口时,与B某驾驶的无号牌**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B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A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B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且均未佩戴头盔,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被不起诉人A某负事故主要责任,B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A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表明身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话记录、放行单、户口本、门诊病历、交通事故费用转交委托书、人民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补充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酒精测试仪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A某的供述和辩解、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死者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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