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90万,二审委托我律师后调解成为70万
上诉人(原审被告): 山东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某事务所。
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2023)鲁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赔偿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受害者坠楼的原因以及死亡原因至今没有查清楚。2.原审法院没有调取公安机关的勘验材料和尸检报告, 事实真相不清楚。 3.本案是因受害人自身大量饮酒导致的偶发事故,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某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之前支付各项赔偿款 70 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 xxx 元, 由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xx元,被上诉人负担xx元;一审保全费xxx元, 由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xxx 。
三、 山东某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