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卫建委关于计划生育相关假期问题的回复
2024/07/08 09: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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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牛振平律师
青岛卫建委关于计划生育相关假期问题的回复
答: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答: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即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原则上不叠加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期。答: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患病住院,指的是患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失能半失能、长期卧床或住养老院的60岁以上老人,未住院治疗的,其子女不在享受护理假范围内。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子女根据父母患病住院情况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答: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陪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免责声明:本公众号转载的信息,均会标明来源,且承诺转载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盈利性用途。如有侵权,烦请联系本公众号,本公众号会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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