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有效通知违建当事人就强拆,程序严重违法

2024/07/09 15:26:14 查看316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介绍:某年4月22日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对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涉嫌违章建筑决定立案调查。4月26日某镇人民政府对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5处建筑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月17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餐馆、书店、俱乐部等经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陈述申辩权利,并于告知书发布之日十日内接受调查。10月15日某镇人民政府向市规自委某分局出具《关于申请查询某甲路5处建筑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函》,核实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5处建筑是否办理过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某镇人民政府附随提供的《某甲路5处建筑物详细情况》显示:1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682平方米;2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098平方米;3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4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062平方米;5号建筑物建筑面积1038平方米。10月17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该处房屋所有人于10月23日前将该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11月2日市规自委某分局出具《关于北京市某区某甲路和某乙路交叉口东北角所建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认定某甲路和某乙路交叉口东北角5处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2月14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于12月14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前,涉案建筑由被申请人拆除。

 复议结果:行政机关在查处认定违法建筑过程中,应当尽到积极联系和全面调查的职责,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建筑信息、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等事实进行核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鉴于涉案房屋已拆除完毕,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律师观点: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四类宽口径当事人的范围,基本能够确保在个别案件中查找到特定的相对人。这些权利主体的参与,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而且对于当事人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相对人为该处房屋所有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并未穷尽调查手段去探究当事人的身份,基于被申请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认定不清,被申请人采取公告方式进行执法也缺乏依据,直接导致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理由和意见,未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
   按照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时间为10月17日,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涉案建筑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回函时间为11月2日,即被申请人在未获得认定违法建设属性的关键核心证据,即规划部门对涉案建设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回复,就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这类缺乏实体证据就作出决定的情形,属于重大违法情形。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如果您遇到行政机关未依法取证,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就把您的房屋认定为违建,还发布《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要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权,有任何法律问题,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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