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担何责任?

2024/07/11 16:47:03 查看9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法院: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时慧洁

 

  名义股东是否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如果要担责,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1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B实业公司应支付A科技公司材料款539万余元。经申请强制执行,尚有226万余元及迟延利息未执行到位。后A科技公司发现B实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刘某与王某分别认缴出资240万元、6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3月12日前,但二人实缴出资额为0元。A科技公司遂起诉股东刘某与王某,要求刘某与王某分别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B实业公司所负债务中未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与王某皆辩称自己仅是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刘某与王某作为债务人B实业公司的登记股东,未按债务人B实业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出资期限届满日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虽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有委托持股协议,依法仍应对原告的债权226万余元及迟延利息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刘某与王某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A科技公司的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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