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该案在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努力下,成功取得不起诉决定的结果

2024/07/12 10:30:28 查看111次 来源: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杨某系广州市增城区某街道的环卫工人,事发当天罗某(女)在杨某(女)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对过往的人群发放传单,杨某考虑到罗某发传单后,有些群众会乱扔,届时被领导发现后恐其丢失工作,遂主动与罗某进行沟通,劝其到别处发传单。但双方对此事争执不下,便开始互相推搡、辱骂起来,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杨某用其扫把柄向罗某的眼部挥打过去,造成罗某的眼睛受伤。旁观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杨某带走,罗某被送去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罗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经办经过:

杨某的女儿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办理其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杨某,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两位律师会见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因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两位律师又向检察院递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两位律师和家属共同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谅解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刑事民事和解书,被害人为杨某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遂对杨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予以释放。

在审查起诉阶段,两位律师立即进行阅卷工作,经过团队讨论分析,认为本案系偶发事件引发的伤害案件,杨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可以向检察院争取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两位律师根据杨某的以上情节,写好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递交检察院,之后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两位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及其家属对我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律师结语:

对于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益类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从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首先要先看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要积极与事主进行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这样才可以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结果,早日释放。

在审查起诉阶段,要认真深入分析当事人的所有法定和酌定情节,其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还有事件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利情节,并积极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机关进行沟通,写律师法律意见书表明己方的意见,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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