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2024/07/26 17:27:49 查看97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债务加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加入的正确认定仍存有争议,因而厘清债务加入的构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条是民法典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学理上又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债务加入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仅对债权人没有风险,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因此,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无需同债务转移一样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仅在学理上有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交易类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在债务人不免除其在上述债权债务关系中应承担债务的基础上,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来承担债务;三是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就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债务加入本质上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额外提供的增信措施,这时原债务人仍要承担全部的债务履行义务,只是增加一个人来共同履行债务,应该说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对债权的实现更优保障,是一种有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因而法律规定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亦不能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原债务人仍要承担全部的债务履行义务,只是在此基础上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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