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主体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并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2015年,被告河南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河南某市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对案涉范围内土地与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地上方式实施征收,征收范围涵盖了原告某市居民孙某的合法房屋。后,被告管委会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并根据《某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在协议签订期限内,被告管委会与原告孙某就征收补偿协议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管委会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孙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6年1月22日,被告组织了大批人员和机械对原告孙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房屋拆除后被告管委会向原告孙某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孙某认为被告管委会不具备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送达程序违法,违反了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法律规定,把管委会起诉至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争议焦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应撤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观点: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诉讼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把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交于被告承担。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而本案中,河南农民孙某合法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金额远低于孙某预期。孙某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期间,被告征收方未按期提交行政行为证据及依据,被判撤销原行政行为。从证据提交角度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被告作为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和依据,也未申请延期提供,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了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无论作出任何通知或者决定,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如果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其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应予撤销。如果广大的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无理由无依据作出相关决定,一定要及时维权。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