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案在本所主任唐裕文律师、乔梦龙律师努力下,最终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

2024/08/22 11:09:44 查看22次 来源: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本案徐某某通过某APP销售淫秽视频进行牟利。公安机关根据第三方提供的线索,对徐某进行拘留、讯问和调查,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该案立案侦查之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徐某的丈夫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乔梦龙律师作为其配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唐裕文律师、乔梦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徐某,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徐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时,两位律师在了解分析完案情后,以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理由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前往公安机关递交该《取保候审申请书》。在三个工作日后,公安机关以变更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可能,作出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经过两个星期后,徐某被拘留的时间已达27天,两位律师进一步了解后续的案件情况,并认真分析了其行为的性质,再次以认罪认罚、自愿退赃等理由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我方的意见,同意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将其予以释放,徐某也得以尽快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徐某及其丈夫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律师结语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想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在会见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完案情、听取其意见后,再认真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应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其免于牢狱之苦,尽早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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