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3 19:16:47 查看18358次 来源:吴中律师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返聘退休人员在企业用工中也越来越常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也不断涌现,企业规范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成为一个急需重视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帮助企业厘清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责任承担及风险应对。
一、什么是退休返聘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又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用工模式。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二、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又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则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三、公司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哪些保险
1、为退休返聘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可以选择为超龄退休人员单项购买工伤保险,如该类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的,便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有效解决特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
2、用人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及其它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以退休返聘人员为被保险人,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对退休返聘人员赔偿之后可以通过雇主责任险取得一定补偿,从而避免相应的赔偿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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