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4 10:59:41 查看33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某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一、福建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罚息;二、某地产开发公司等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地产开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银行与其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未依法设立,故不应由抵押权人即某某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某某银行与其之间的抵押合同纠纷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京民初69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某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某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辖终52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某某银行同时起诉主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情形,应当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某某银行与福建某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银行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
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关联索引
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
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69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年9月2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526号民事裁定(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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