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保证金的,中途进场施工的施工方是否还需额外缴纳工程施工保证金?

2024/09/06 10:52:20 查看319次 来源:付仁远律师

一、案情简介

A挂靠C公司承揽电网工程项目,因A的施工进度等达不到业主方的要求,A退场后,由B公司(劳务公司)挂靠C公司对前述项目进行施工。A与B公司、C公司口头约定,由A与B公司办理结算并由B公司向A支付其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项,B公司已将A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支付给A。A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管理费用为工程总价款的3%,C公司在应当支付给A的工程进度款中优先扣除31万余元的工程保证金。B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管理费用为工程总价款的2%,C公司在工程进度款中优先扣除31万余元的工程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C公司仍以暂扣保证金的名义拖欠工程进度款57万余元,且拒不办理最终结算,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与整理,因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本律师协助B公司发对账函、到总包方调取审核结算材料等,最终确定尚欠付工程款数额,并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及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保全法院足额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现全案款项已执行完毕


三、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B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庭审中,C公司提出两个观点。观点一,C公司辩称其收到进度款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B公司,本案中,B公司要求支付的款项部分实际系C公司根据项目履行情况应总包方的要求追加支付的保证金,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B公司提交证据证明C公司在第一次进度款中已经扣除合同约定的保证金,C公司不应当在后续进度款中重复扣除保证金,且C公司与项目总包方也是约定保证金在工程款中暂扣,金额与B公司和C公司合同约定的数额一致,所以C公司关于扣除的57万余元款项系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观点二,C公司认为,A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扣31万余元的保证金,B公司也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扣31万余元的保证金,C公司在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的保证金是A缴纳的保证金而非B公司应当承担的保证金,所以不存在重复扣除情。B公司提供C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流水,B公司向A支付相应款项的证据,加之C公司未向A支付任何款项、A退场至B公司申请仲裁长达三年之久,A也未向C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仲裁委采纳我方观点,认为三方达成协议由B公司与A办理结算并由B公司对A承担支付责任,结合案涉全部工程款均支付给B公司,且项目总包方暂扣的保证金数额与B公司和C公司约定的一致,最终认定C公司拖欠工程款,并按照B公司的主张裁决资金占用利息。


四、律师建议

商事仲裁要求双方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否则不属于商事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商事仲裁不受地域限制,双方可选择与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等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仲裁委仲裁。

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仲裁委均有权裁决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但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和律师费发票。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能够防止一方当事人拖延时间,但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只能向仲裁庭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份仲裁裁决。某些时候可能不利于权利救济或达到其其他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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