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

2024/09/24 16:17:50 查看73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当前,微信成为人们重要的联系沟通方式,线上交流越来越方便,在一些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就连聊天中发的“表情”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更易被采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历城区法院)梳理了该院审理的一些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提醒广大网民, 用微信固定证据,并不是随随便便截两张图就可以,要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还要有事实根据。

聊天记录切莫随便“加工” 

刚认识的朋友面对面扫一扫,合作伙伴之间加个微信方便沟通,再平常不过。现实生活中,许多线下交易也被搬到线上,聊天记录也随之变成诉讼的核心证据,那么,这类证据如何才能被法院采纳?如果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除并隐匿信息,法官又该如何判定?程小和郑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程小通过微信与郑琦取得联系,表示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郑琦公司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与其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程小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郑琦很痛快地答应了,双方很快形成了业务合作意向。根据要求,程小与某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郑琦及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某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程小。但程小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奇怪的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根本对不上。被告表示,后续配件他们没要求程小来做,因此不需要支付加工费。” 历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晓丽介绍说,程小提交了其自制的供货单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法官将其所提供聊天记录与郑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后,发现聊天记录既不完整,也有删减,多处语音未转文字。经过核对,真实的对话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程小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在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到,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体现。被告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对语音内容应转换为文字,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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