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 15:00:54 查看18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近年来,征收部门为加快征收进度,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工作,让我们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后,还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二)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的问题。《征补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涉案项目的征收意愿同意率不高,就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
(三)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补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征收决定作出前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的问题。《征补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切实得到补偿安置。如果征收部门的补偿费用资金存在巨大缺口,就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五)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六)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备案。《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七)是否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综上所述,征收部门如果未实施上述任何一个法定程序,就作出征收决定,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问题,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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