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17:08:40 查看130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需根据《民法典》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方有效。
一、怎么判定合同无效
在探讨合同无效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当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属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损害行为本身即构成了合同无效的理由。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由于其行为目的违法,因此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样无效。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无效。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因其违反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故无效。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亦属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问题上,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当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时,若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自始有效。然而,若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且权利人又不追认,则合同无效。但需注意,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在无权处分的场合下,若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则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
(2)若处分物已经交付,但赠与合同无效,则处分物的所有权复归权利人;
(3)在买卖合同场合,若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则处分物归买受人所有。
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可通过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来弥补。
2.《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无权处分时善意取得的情形,即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合同签订地怎么确定
关于合同签订地的确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若没有主营业地,则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在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需注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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