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08:24:05 查看41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窈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二人离婚后,李女士得知王先生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赵女士,并赠与大额财产。李女士遂起诉要求确认王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返还赠与的财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返还李女士300余万元。
李女士诉称,其与王先生曾系夫妻,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其得知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赵女士多次大额转账,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第三者赵女士,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应予返还。
王先生辩称,同意李女士诉讼请求。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赵女士系抱着结婚目的与其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像夫妻一样有些共同花费,其亦曾向王先生转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女士转账汇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女士抗辩其对王先生已婚事实并不知情,但未就该意见提交充分证据。赵女士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先生赠与钱款,该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王先生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女士返还李女士。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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