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6 16:00:11 查看54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如财产来源、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如果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协议,那么可能会有所不同,会依据协议内容进行分配。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此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后债务应由谁承担?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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