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20:04:40 查看12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律师提示:不是只要有《借条》
就一定能打赢借款官司
前言
接到委托人的案件,借款20万元,借条内容如下:
委托人要求:委托人不出庭,律师全权代理,要求保证胜诉;
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借条》原件一张,无20万元借款的支付证据,无支付20万元借款支付的证人证言,无取出20万元的银行凭证;
其他案件信息:2014年出借20万元,期间十年间没有任何索要借款的证据,也无被告偿还一分钱的证据。
综合评估:如果委托人坚决不出庭,并且无其他相应证据,该案件有败诉的可能性。最后建议委托人自己去开庭。
为什么我没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以案释法,找答案。
以案释法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津010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
裁决要旨
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表明,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对于该借款的交付,原告表示为现金支付,但未能提交被告收到该款项的收据及其他证明原告履行交付义务的证据。当庭被告亦不认可收到了该现金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因原告未能提交其交付该借款给被告的证据,故依法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生效。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返回该借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02民初12242号《民事判决书》
裁决要旨
原告所主张的现金取款部分包括从季某账户取出的和从其本人账户取出两部分,部分取现金额与借条上载明的金额无法对应,取现的时间与借条出具的时间亦有出入;季某无法准确回答取现的时间、地点等关键问题证明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原告也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已收到现金交付的款项,现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对于原告仅有《借条》,并且借条中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出借款项,被告否认收到出借款项,对于该类借款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开庭审查的重点如下:
1、审查借据等借款凭证书写的时间地点、书写人、书写人所用纸笔来源、打印的时间地点、打印人等;
2、审查出借人的身份、职业、财产、收入、负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及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熟识度等;
3、审查现金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现金存放的地点、环境等;
4、审查取款的时间、地点,如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去取款,取款银行位置,银行取款记录等;
5、审查借款用途、借款次数、资金流向等;
6、审查交付的时间,包括年月日、点钟、天气状况等;
7、审查交付地点,如在车上,问清车牌、车牌号、车辆所有人、车辆颜色、车内人数、所在位置等;如在室内,问清房屋坐落位置、室内摆设、室内人员、所处位置等;
8、审查在场人员情况,包括在场人数、相互关系;
9、审查交付细节,包括款项包装、款项面值,纸币的新旧、厚度,如何清点的等;
10、审查借款人在借据之外是否另出具收据、订立还款计划书、已还部分款项等。
11、如借款金额较大则需查明不进行转账支付的原因;
12、当地交易习惯或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
如果原告对于以上法官审查的重点,均不能提交证据或者给予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法院会以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新2328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
裁决要旨
在该案审理中,因本案关键事实需要原告本人出庭证实,但原告拒绝出庭,故本院对该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肇源县人民法院
(2022)黑062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考虑到本案案涉金额较大,其中大部分是原告代被告偿还给案外人的,需要查明被告是否欠案外人款项、是否要求原告代偿?但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出庭、拒绝补充证据,称联系不到见证人及相关债权人,要求法院依据《欠据》进行判决,但本案仅有欠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或者代被告偿还债务,在现有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分析
对于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需要借款当事人当庭向法院陈述具体的借款事实,以及回答法庭的质询,如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所以,当委托人自己不出庭,又无法提交支付20万元出借款项的证据,又在10年中未曾索要过一次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告不认可借款的事实,案件有败诉的可能,所以对于这个案件,我没有接受委托。
律师提醒
一、给他人借款,一定要采取转账形式支付,如果必须要以支付现金的形式出借款项,可以要求借款人同时出具《收条》,明确已经收到《借条》中约定的出借款项,也可以在之后要求借款人出具《还款协议书》,做为支付现金真实性的佐证;
二、如果采取了以现金支付出借款项的方式,可以不间断地给借款人打电话,发微信,就偿还款项时间进行沟通,以做为支付现金真实性的佐证;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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