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14:24:44 查看284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8日,张某向戚某借款13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后经戚某多次催要无果,戚某来到茂弘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本所指派张叶叶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茂弘张叶叶律师重点了解了双方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况,细致分析案情事实,针对戚某的合理诉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本案在开庭时,被告张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茂弘律师张叶叶利用既有事实和有力证据向法院提交两份电子转账凭证、详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在法庭上提出关键性的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茂弘律师的答辩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戚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元,利息2230元。
在本案中,茂弘张叶叶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细致分析案情,梳理合法有效的证据,提出关键性的答辩意见,极大地保障了戚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外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纠纷在起诉时所需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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