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茂弘律师帮当事人争取到 二十五万赔偿金

2024/12/10 17:30:53 查看25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的工地上班,被告张某受李某指派接送王某等五人上下班,下班途中被告张某和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给王某造成严重损伤,王某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伤残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次要责任。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某委托茂弘律师起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第一、原告王某损失赔偿费用的认定问题;

第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茂弘律师重点整理此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费用凭证,确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王某的合理诉求,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交切实可行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受雇于李某,在其工地干活,顺带接送原告王某上下班,在发生本次事故时,王某未系安全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自己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且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针对本案焦点,茂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被告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驾驶的运营车辆挂靠在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在保险B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上述原则,被告黄某和A公司由保险B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王某其余损失,由被告张某和黄某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以判决结案,判决保险B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991.21元,被告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36402.03元,被告黄某与A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王某鉴定费930元。庭审结束后,王某拿到了上述赔偿费用共计252323.24元。

王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茂弘律师不负所托,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252323.24元赔偿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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