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弘案例-[帮信罪]成功为大学毕业生争取不予起诉!

2024/12/12 16:24:05 查看24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帮信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微信号;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租售电话卡、银行卡等;跑分、刷单;为诈骗犯罪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

基本案情

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电信诈骗组织合作,由后者提供被害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指使员工通过特定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号码,以提供股票资讯推荐股票、退还手续费等为名诱导被害人加入由电信诈骗组织建立的微信群,以加入微信群的人数为据获取报酬。被害人进入微信群后,电信诈骗组织以发布虚假股票资讯信息及线上辅导炒股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诈骗。案发后相关人员被兰州警方抓获。

律师办理

梁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其父母得知该情况后委托我所律师辩护,律师收到该案后,了解到梁某刚从大学毕业,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综合各方面情况,认为虽然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未果,但该案仍有极大意义为梁某争取较轻的处罚。
在案件至检察院前,我所律师提前要求其父母向梁某毕业的学校沟通,出具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在学期间尊师重道,品学兼优,并取得校内竞赛奖状等。律师又积极协助梁某家属向办案机关退赔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配合认罪认罚等办理环节。
相关材料整理完善后,我所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 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律师建议
本案办理历时近半年,梁某在看守所经历数月的人生洗礼后亦获机会重启人生。本所律师认为,在校大学生及刚走出象牙塔的毕业生,作为庞大的群体,缺乏社会阅历,警惕性差。在当下社会纷繁环境的促使下,极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容易被哄骗、利诱从而触犯法律。因此,社会及学校有责任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积极避免类此本案这种“精彩人生还未开始、身陷囹圄重新启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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