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5 11:18:02 查看24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系同班同学,李某酒后和王某因专业问题发生口角,后李某用拳头殴打王某眼部、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李某家属委托茂弘刑事律师团队代理辩护。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了解到李某和王某系在校大学生,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律师联系李某家属积极和被害人王某沟通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茂弘律师提交关键性的答辩意见,认为李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建议
故意殴打他人不仅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可能对其学业和未来产生长远影响。因此,建议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暴力行为,通过和平和法律途径解决冲突。此外,学校和社会有责任开展相关的普法教育活动,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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