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房屋份额给部分子女,其余子女不认的诉讼策略

2025/01/21 21:04:38 查看1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父与刘母系夫妻,婚后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刘俊杰、刘坤、刘达、刘君、刘英、刘德、刘峰。刘父于 2006 年去世,刘母于 2019 年离世,且双方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刘父与刘母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折合工龄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此房屋登记在刘父名下。在刘父与刘母去世后,围绕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子女们产生纠纷

二、原告诉求

刘俊杰、刘坤、刘达、刘君、刘英五名原告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二被告(刘德、刘峰)所有,同时要求二被告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由于二被继承人(刘父、刘母)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原被告就遗产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刘德、刘峰辩称,刘母立有遗嘱,一号房屋应归刘德所有,由刘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并且刘母曾向刘德口述,刘父的份额也归刘德

四、法院查明

刘父与刘母婚后育有七名子女。刘父于 2006 2 1 日去世,刘母于 2019 2 24 日去世。一号房屋购置于刘父与刘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刘父名下。诉讼过程中,刘德、刘峰申请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房屋总价 440.61 万元。2008 年,刘母立下代书遗嘱,内容表明其百年之后,现居住的一号房屋给刘德,若其他儿女有争议,其应得的收益、权利、财产全由刘德继承。刘母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并加盖人名章,代书人孙霖,见证人周霞、贾芝。刘德还提交了录像光盘,用以佐证遗嘱系刘母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刘俊杰、刘坤、刘达、刘君、刘英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五、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刘德继承,刘俊杰、刘坤、刘达、刘君、刘英、刘峰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德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俊杰、刘坤、刘达、刘君、刘英、刘峰支付房屋折价款,每人 314700

六、案件分析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产分配分析:本案中,一号房屋作为刘父与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转化为遗产。虽然刘俊杰等五人对刘母的代书遗嘱真实性存疑,但从遗嘱形式以及现场录像综合判断,该遗嘱系刘母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一号房屋中属于刘母的部分应由刘德继承。而对于属于刘父的部分,由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由刘俊杰、刘坤、刘达、刘君、刘英、刘德、刘峰共同继承。法院基于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结合法律规定与各方意见,最终确定房屋由刘德继承,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七、办案心得

证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的把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遗嘱相关证据,不仅要确保其形式合法,还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旁证,如本案中的录像光盘。作为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的说服力,从而有力支撑我方观点。

准确解读与运用法律条文:熟悉并准确解读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各项规定,针对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如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等,精准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论证。在向法庭阐述观点时,能够清晰地依据法律规定说明遗产分配的合理性

灵活协商与诉讼策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但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要果断采取诉讼策略。在诉讼中,要根据庭审情况和对方的质证意见,灵活调整辩论策略,始终围绕法律规定和证据优势,争取法官对我方观点的认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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