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2019/02/21 09:22:55 查看1989次 来源:李江华律师

  用户问题: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的问题,首先要考虑该福利房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购买。如果该福利房属于婚后共同购买,则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对于房屋的价值,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单位福利房,因尚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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