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助签字致手术失败,被索赔12万 律师教你正确救人姿势

2025/02/22 21:16:13 查看29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好心帮助签字致手术失败,被索赔12万

律师教你正确救人姿势


  案件回顾:一场意外引发的连环诉讼


  2017年,河南夏邑县的郭某其因伐树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因家属不在场,杜某应医生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术后郭某因医疗损害导致偏瘫,郭彦以“杜某无权签字导致损害”为由,起诉索赔12万元。


法院判决:签字救人不担责


  商丘中院二审认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1、主观无过错:杜某在患者家属缺席、病情危急时签字,目的是促成救治,无侵权故意。
  2、 行为合法性:签字行为系应医生要求,且未直接导致医疗操作(医院过错独立存在)。
  3、 无因果关系:医疗损害主因系医院手术操作问题(经鉴定过错为“轻微原因力”),与签字行为无关。
 

律师提示:紧急情况下签字的法律边界


  1、 谁能签署手术同意书?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本人、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有权签字。紧急情况下,若无法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经负责人批准可立即施救(第24条)。
   本案启示:杜某非家属,但医院在紧急情况下接受其签字,属于流程瑕疵,责任归于医院。

  2、“好心帮忙”如何避免担责?

  紧急救助原则:非专业人员出于善意救助,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4条)。

  注意界限:仅限“必要且合理”的帮助行为,不得擅自替代专业判断(如本案中签字行为未干预诊疗)。


结语:法律不苛责善意,但需明晰权责


  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紧急救助者的善意。对于公众而言,在伸出援手时需谨记: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帮助受法律保护,但涉及专业医疗决策时,应优先确保程序合规。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民终3467号

裁决要旨:

  本案中,从郭某住院治疗过程看,郭某被急救车接到医院进行抢救,病情较为严重,郭某家人不在场,此时,杜某为尽快让郭某得到治疗,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侵权故意。从生效民事判决内容看,杜某签字行为并非造成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且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夏邑县人民医院未取得郭某及其家人书面意进行手术系夏邑县人民医院的过错,故杜某签字行为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杜某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郭某关于杜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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