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15:33:42 查看467次 来源:潘炯律师
申请人: ,男/女, 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 ,男/女, 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手机内,自年月日至证据保全实施日期间,与案件相关的所有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进行固定、保全,防止上述关键电子证据被删除、篡改或灭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合伙关系,因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合伙利益,故于 年 月 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xxx)。
在本案中,查明被申请人在合伙期间的欠款约定及货款付款时间、金额,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财产分割以及合伙企业归属等问题的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被申请人日常使用的手机中,存储着其与案外人供货商付款记录协商合伙企业分配约定内容的短信记录。这些电子数据是的核心关键证据。
然而,电子证据具有极易被删除、篡改的特性。当前,被申请人已知晓申请人提起诉讼,极有可能出于逃避法律责任、掩盖其目的,随时删除手机中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一旦这些关键证据灭失,将使得申请人在本案中难以充分举证证明货款支付情况,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陷入困境,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外,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缺乏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固定技术及相应的法律权限,无法自行对上述电子证据进行有效保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为确保本案能够依法、公正、全面地审理,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恳请贵院在收到本申请后,尽快安排专业人员,依法采取技术手段对被申请人秦某手机中的相关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进行固定保全。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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