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16:58:13 查看17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案情简述
范某和刘某是二婚夫妻,范某在2022年就立下遗嘱,上面写的是:“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所有。”范某去世,刘某办理继承手续,需要另外的继承人,也就是范某的亲生儿子小范签字。
但是小范不认可这份遗嘱,他觉得自己亲爸不可能一点儿财产都不给自己留?双方协商未果闹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定:房子是由二婚妻子继承,但是也要支付给小范相应的折价款。这是为什么?
律师解读
一般来说,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只要有效,就应该按照遗嘱办。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范在二十年前先后患有肾病和脑出血,不具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根据遗嘱的“必留份”制度,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虽然范某的遗嘱确实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小范作为法定继承人,患病多年,确实没有生活来源,应当适用于遗嘱“必留份”制度。所以最终法院判定:房子是由二婚妻子继承,但是也要支付给小范相应的折价款。
这是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法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进一步明确,未保留必要份额的应先扣减。
那么既然“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必留份制度如何适用?
1.设立遗嘱时充分考虑“必留份”问题,对特殊继承人的保障进行安排,避免后续争议。
2.可采用生前赠与、保险、信托等方式,提前规划遗产分配,确保遗愿顺利实现。
3.必要时请律师辅助起草遗嘱,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减少未来纠纷。
需要格外说明的是,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法院会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于这类继承人,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规则分配。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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