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制药厂被起诉商标侵权,接受委托后让被告免于侵权赔偿

2025/03/18 19:21:40 查看26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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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林智敏律师温馨提示:林智敏律师秉持“精准取证、多维施策”理念,专注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被告方专业护航者,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结合诉讼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

 

制药厂被同行起诉商标侵权,代理被告案件,让被告免于侵权赔偿

 

当事人

原告‌:飞制药公司

被告‌:某佳制药厂(本案中,律师将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出庭辩护)

 

案情简介

原告)某飞公司系某飞”文字及立体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于花露水、化妆品等商品。被告)某佳制药厂生产的“薄荷水”,商品包装采用“蓝、白、红”配色,与原告立体商标高度近似。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3、确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我方)辩护思路

1、主张佳制药厂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使用某飞药水”名称及包装,享有在先使用权益;

2、辩称原告恶意抢注与在先使用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权利行使具有不正当性;

3、否认商品包装装潢构成混淆‌。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基于在先使用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

2、原告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

3、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1、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确认被告某飞药水”名称及包装享有在先权益;

3、原告立体商标因恶意抢注被认定权利行使不正当‌。

 

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恶意抢注+滥用商标权”的司法否定立场,强化对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遏制“商标蟑螂”行为‌在先使用证据(如历史广告、销售记录)是抗辩恶意抢注的核心依据;法院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权利行使采取严格审查标准,维护市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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