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后封存病历简述

2025/04/10 11:55:48 查看271次 来源:黄洋律师

医疗纠纷后封存病历简述

什么是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见下表。表 1 门诊病历内容及要求

序号

内容

要求

1

门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2

病历记录

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

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

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

急诊病历记录

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4

急诊留观记录

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书写抢救记录。

5

化验单(检验报告)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6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包含所有医学影像检查的结果及相关资料。


2 住院病历内容及要求

序号

内容

要求

1

住院病案首页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

2

入院记录

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包括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等内容。

3

病程记录

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等。

4

手术同意书

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5

麻醉同意书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6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7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8

病危(重)通知书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9

医嘱单

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起始日期和时间、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10

辅助检查报告单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11

体温单

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是否需要复印封存全部完整病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因此,门诊病历因由患者自己保存,一般无法要求医院复印封存,如果医院数字系统比较发达,事后可以前往医院补打门诊病历。对于住院病历,现实中患者为治疗疾病,往往辗转多家医院,病历数量巨大,如果需要患者复印封存全部完整病历,不仅耗费巨大的人力(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财力(复制病历时,医院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一般为1/张),而且也没有必要。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非涉诉医院,往往只要求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中的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以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对于涉诉医院,原则上要求复印封存患者在该院的全部完整病历,但如果在涉诉医院进行了多次住院治疗的,一般只要求复印封存有医疗过错嫌疑的那次住院全部完整病历,复印封存的其他次住院病历内容同非涉诉医院 。

 

病历复印封存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负责病历复印封存的机构不是医院病案室,一般是医院医患纠纷解决部门,名称为医患纠纷解决办公室”“医务处”“法务部等。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如果患者存活,本人去复印封存病历的,则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患者近亲属去复印封存病历的,则需要有亲属关系证明或复印封存病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等其他人去复印封存病历的,需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复印封存病历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患者死亡的,近亲属需要携带亲属关系证明去复印封存病历,律师等其他人需要携带患者与其近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复印封存病历的授权委托书。复印封存时,为明确病历具体数量和内容,一般需要列出病历封存目录,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等具体页数标清楚,由医患双方签字,粘贴在封存病历的箱体上。

 

当医院阻碍复印封存病历时如何获取救济在实践中,医院阻碍复印封存病历的理由主要有:(1)不予复印主观病历;(2)患者还在住院中,或是病历没到病案室,病历还没形成,没法复印封存;(3)必须先结清医疗费用,才予复印封存病历;(4)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写病历封存目录;(5)复印封存病历必须本人到场。对于(1)不予复印主观病历。所谓主观病历,根据《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2.2.1 第二款,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对患者疾病诊断、分析评估、诊疗方案及替代医疗方案制定、预后判断、死因分析、经验教训总结等的记录,主要反映医务人员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的思考和分析。通说认为不予复印主观病历的法律依据为2002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但该条只是规定了涉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的封存要求,并未对复印死亡讨论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和2018年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因此,首先,无论是从效力位阶,还是从刑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来看,《民法典》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方有权复印封存全部病历;其次,即使按照主观病历划分,《民法典》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明确可以复印的病历中也包括主观病历,如住院志、护理记录。对于(2)患者还在住院中,或是病历没到病案室,病历还没形成,没法复印封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因此,无论患者是否出院,无论病历是否全部完成,均不影响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对于(3)必须先结清医疗费用,才予复印封存病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第二款,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因此,复印病历并不以缴清医疗费用为前提,医方有义务配合患方复印病历资料。对于(4)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写病历封存目录。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因此,医院有义务提供病历封存目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5)复印封存病历必须本人到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意味着患者本人不到场,其代理人也可以在场进行复印封存操作。如果医方仍以上述理由拒绝配合患方复印封存病历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因此,患方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或是报警的形式保存医方拒赔配合复印封存病历的证据,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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