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在超市因地面湿滑摔倒致股骨颈骨折,以被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属免责情形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师事务所在河南法院起诉成功获赔 40 万

2025/04/22 16:06:01 查看64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河南的一位被保险人在超市因地面湿滑摔倒致股骨颈骨折,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被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属免责情形为由拒赔。这起意外事故给被保险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股骨颈骨折不仅需要长时间的康复治疗,还可能导致股骨头坏死等严重后果,对被保险人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时治疗费用也让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和付忠洋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对案件展开了全面的调查。他们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对于 “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的定义和范围规定模糊不清。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没有提供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尽到该义务的具体标准,这使得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能够主观地决定是否拒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律师团队深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通过与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以及向超市工作人员、其他目击者的询问,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据显示,被保险人在超市内正常行走,没有做出任何危险行为。而超市地面湿滑是因为清洁人员刚刚清洁完地面,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提醒顾客,这是导致被保险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此外,律师们还发现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对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免责条款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也没有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


为了更有力地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诉求,律师们咨询了法律专家和保险行业专家。法律专家指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行业专家则表示,在判断是否属于免责情形时,应该依据客观事实和合理的判断标准,不能仅凭保险公司的主观认定就认定被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保险公司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在河南法院的庭审中,李鹏律师和付忠洋律师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据理力争。他们指出,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免责条款由于存在模糊不清且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不能作为拒赔的有效依据。律师们强调,被保险人的意外在超市因地面湿滑摔倒致股骨颈骨折是一起意外事件,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律师们向法庭展示了收集到的证据和专家的专业意见,有力地论证了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具有合理性。


经过严谨的法庭审理和证据质证,河南法院最终支持了君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 40 万。这一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保险人家庭的经济压力,让被保险人能够继续接受治疗和康复,也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


君审律师事务所此次在河南法院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其在处理保险理赔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对客户权益的高度关注。面对保险公司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律师团队通过深入调查、专业咨询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