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15:33:53 查看37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该案当事人徐某在某食品厂任装卸工的期间因涉嫌帮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于2023年4月被台州市海警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在接受其妻子的委托后,辩护人立刻前往温岭市看守所会见了涉案当事人,经过初步会见了解到徐某在涉案团伙内层级较低,有一定可能以从犯论处,辩护人因此第一时间与海警局经办人员沟通,从以下几点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一.通过会见当事人,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1.坦白情节
徐某归案后态度良好,坦白伏法,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近亲属和本人自愿退出违法所得。
2.嫌疑人徐某无犯罪前科
徐某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偶犯,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危害性,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潜在危险。
3.嫌疑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
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如实、稳定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罪名之辩,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罪轻意见
本案当中,徐某确为上游走私犯罪提供了一定货品流转的帮助,但主观上,徐某对于货物来源、货品销路、上下游买卖金额均不知情,同时,其文化程度较低,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其仅以为涉案货品流转违反了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违法性认识确系存在但较低。
客观上,徐某并未参与对接货物来源、货品销路、接收或支付货款之行为,其参与的行为并不具备个人的不可替代性和团伙成员的黏合性,仅为松散化管理的货物运往国内后的销赃行为。故综合考虑主客观相统一层面,其行为并不应定性为充分明知、积极参与的走私共同犯罪,而应属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三、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交予办案机关
此后,笔者多次通过电话、书面等多种途径积极地与主办警官多次沟通协调。寻找本案难点、疑点、重点并最终寻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点。在短暂的时间撰写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后来的取保候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初步结果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笔者乘高铁从杭州市前往温岭市(来回将近5个小时)共会见徐某四次,并亲自前往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之后笔者又数次向办案机关阐释定性定量问题,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当事人终获取保,愿承家属之希冀,知情,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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