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 刑事案件法律谈判初探

2025/04/24 15:51:46 查看34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前言

何为法律谈判?分开来看,两词均有广义与狭义含义之区分。所谓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意志的规范体系,而狭义的法律,则特指效力位阶低于宪法的但高于行政法规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谈判一词,出自鲁迅《彷徨·孤独者》:“并力作一回极严厉的谈判。” 广义上小到菜场还价、买房磋商,大到机关沟通、国家交涉,均在谈判一词含义范围之内,而狭义的谈判,则特指正式场合之下的磋商、交流。含义的延展性决定了法律谈判一词语义涵盖面也非常广,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事宜协商、调解、和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属于法律谈判的范畴。一言以蔽之,一切为实现与法律有关之目的进行的对话,都是法律谈判。

一、法律谈判的特点

不同于一般的谈判,法律谈判中,律师虽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但其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谈判利益的直接相关者,其仅仅作为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参与其中。

法律谈判具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谈判中,只有委托人具有决定权,一项法律谈判是否达到目的,需要根据委托人的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来判断。

(2)法律谈判的过程往往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来回切换,所以法律谈判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

(3)法律谈判的过程很多时候会因为律师和委托人之间频繁的沟通和咨询而中断,进展相对缓慢。

二、法律谈判具体实践

如何进行法律谈判?因笔者目前以刑事领域作为执业方向,故以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谈判为例,进行如下简要分析。

刑事案件包含许多案件类型,律师也要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如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涉案资产解冻等等,但以上所有业务的开展都要先从与当事人的法律谈判开始,而与当事人进行法律谈判的目的,除了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律师费,最重要的是实实在在解决当事人问题。

1.加强专业技能掌握

因存在严格的时效性,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家属找到律师时往往比较着急,但因并不具备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导致可能出现词不达意、答非所问的情况,此时,律师要以感同身受的视角,熟练运用自身掌握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知识,快速定位案情重点,勾勒案件流程,如果出现不熟悉的专业知识,切勿悖言乱辞,以免误导当事人,导致不利后果。

在沟通谈判过程中,除了法律角度的案情分析,律师也要充分提示刑事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查封的风险、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风险、罪名适用、数罪并罚的风险以及同案犯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风险等等,为当事人做下一步决定提供风险防控角度的专业参考。再次,针对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当事人,律师在案情双向沟通方面要有不同的应对方式。

2.区分当事人状况

如果当事人取保候审,其本人与律师沟通的情况,律师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提讯情况、证据获取情况、案件所处阶段、文书分析,如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可以在参阅案卷以后,将涉及当事人本人相关证据予以核实,但不能将同案犯相关证据透露,以防证据风险及当事人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相应规定被再次羁押的风险。

如果当事人本人被羁押,其家属与律师沟通的情况,律师应当尽可能了解家属了解的信息,然后再与会见当事人后从当事人角度了解的信息、与办案机关沟通后了解的信息进行比对,选择性地告知家属、解答家属问题,此时,律师能够向家属透露的案情更少,如侦查阶段,案件正在侦办过程当中,律师一定要在保证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家属知情权的同时,注意证据风险,尤其是家属是本案同案犯的情形下。

3. 恪守法律规定

律师在与当事人或其家属进行法律谈判的过程中,应当就事论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忌违规承诺。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及家属对法律并不信仰,而是寄希望于私人关系,希望通过关系运作、利益输送达到案件撤案、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但笔者认为,办案机关也好,律师也罢,虽然处在一个刑事案件的对立面,看问题角度也不尽相同,但二者都是在我国相同法律框架之下,通过事实与法律地来回比对得出结果,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最大价值就是运用法律的武器在办案机关出现各种问题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果参与主体的双方都不信仰法律,不按法律办事,而是选择托关系、搞利益输送,最终受损的还是处在刑事案件利益最难保障层面的当事人和其家属。

三、法律谈判具体实践之办案机关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后,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协商沟通也是法律谈判的重要部分。

1.侦查阶段

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作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先行确定办案警官,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言明合法身份,并根据通过会见嫌疑人、与家属沟通得到的案情信息与公安机关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角度问题进行初步沟通,如嫌疑人被羁押,律师应当根据了解到的信息与办案警官就羁押必要性进行初步谈判,并撰写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同时,律师应当与办案机关确定案件一些重要时间节点,如提请逮捕时间,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应当与案件所在检察院进行谈判,从定罪、量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分析羁押必要性,对于一些具备特殊不适宜羁押情况的案件,应当做到谈判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调动检察机关的同理心、共情心,以通过谈判充分保障嫌疑人权益。

2.检察院阶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时,笔者认为该阶段为法律谈判发挥最大价值的阶段。

此时,作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应当确定主办检察官,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提交相应委托手续,并尽快查阅案件卷宗,如存在电子卷宗也应当详细参阅,全面了解案情全貌、证据获取情况。而后,应当根据案卷查阅情况,把握审查起诉期限,与检察官进行数次沟通谈判。

如果定罪角度存疑、证据获取不足、存在证据漏洞,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果定罪证据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推翻案件认定事实,应当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如果定罪不存疑,但存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应当提出综合认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予起诉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果定罪证据充足,不存在相应疑问,律师应当就量刑角度与检察官进行法律谈判,综合可以认定的情节,在认罪认罚制度框架下,询问嫌疑人及其家属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意愿,与检察官充分协商,确定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刑期。

3.法院阶段

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律师如需开展辩护工作,也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谈判技巧。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通过主办检察官或立案庭确定主审法官,并再次查阅法院阶段卷宗。

此时,律师应当根据审查起诉阶段确定的辩护方向拟定辩护策略,如决定进行无罪辩护,律师应当在主审法官查阅案卷后,主要从定罪角度入手进行初步沟通谈判,此时律师应当以自身办理同类案件经验与类似判例入手,询问主审法官的意见、态度,并根据同类判例、主审法官态度提出针对该案件的无罪思路,如主客观相统一角度、证据角度、情节角度等等。

如果决定进行罪轻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被告人所有情节,如从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等,从量刑角度与主审法官初步沟通,如果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要从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矫正难度角度据理力争,但此时并不能一味迁就当事人,放纵当事人的欲望,应当以事实法律作为依据,争取最优、最能服众的结果。


当然,律师也可以采取骑墙式辩护的模式,即无罪-罪轻二元论,首先提出证据漏洞,否定证据链完整性,再提出即便构成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前沟通完毕后,律师应当在开庭前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充分准备,并充分告知被告人庭审流程,进行程序培训。庭审时,律师应当按照庭审流程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如果庭审存在回避、取证、合议庭组成等程序违法的情况,也应当立即提出。

同时,在检察官发表意见时,应当认真听取,并根据检察官的发言当即进行合法、合理性反驳。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当整理并提交庭审时发表的数轮书面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并再次就定性或量刑问题与主审法官沟通,争取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接受的、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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