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15:59:43 查看38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引子:2023年末四川罗威纳犬伤童事件令人悲痛,而在此次事件发生后,多地均针对无主犬、烈性犬、不带牵引绳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但与此同时,各种争议也随之出现,即执法部门是否能够随意捕杀流浪狗?在网络上谣言与事实相互掺杂中,爱狗人士的呼声形成了一股不小的浪潮。
因为笔者本人在杭州生活多年,由此不得不联想到2018年末因为杭州“狗主人打路人事件”引发的一场风波。2018年11月3日晚,杭州余杭的徐女士,因自己的孩子被一条没有拴绳的狗追咬,为了保护儿子,其对狗进行了踢踹驱赶。后续杭州市政府因频繁发生狗伤人事件,因而出台了相关文件,并对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规范以及流浪狗进行收容。
本来是城市综合治理的进步,但是舆情的转变速度令人瞠目结舌,伴随着网上谣言与事实的掺杂,慢慢地,很多执法人员捕杀流浪狗视频在网上疯传,虽然真假难辨,但舆情很快发酵,很多人开始为“狗”发声,甚至知名演员也在网上呼吁,由此在网上声讨杭州执法部门形成了一股浪潮。
一、人的自由、生命具有不言而明的神圣性和崇高性
接引上文,总算快要说到正题了,本来就为数不多的读者可能会纳闷:
不是讲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么?
说这么多“狗”干嘛,是标题党么?
非也,大家试想:有生命的狗被捕杀,在未经查证是否属实的时候都引发了如此大的舆论浪潮,无数人为其发声。那么一个“坏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审理,未经律师有效辩护就被判决,对社会引起的伤害难道不会比一只狗大么?
故而,从自然法的角度讲,“坏人”其作为“人”在国家要追究其罪行的时候,寻求律师的辩护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当然,律师为“坏人”辩护也是自然法赋予其神圣的使命。故,这是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一个根本理由,且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二、辩护人的存在能够使法庭审判最大限度地发挥纠错功能
“真理越辩越明”。随着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允许辩护律师充分地参与到诉讼中来,提出证据、观点和主张,并对检控方的证据、观点和主张进行有效的反驳, 审判者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有利于克服偏见,形成正确的裁判。因而,在很多情况下确实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坏”认定方面的帮助。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同理也。聂树斌案件的最后能够真相大白,我们不仅要看到真凶出现的戏剧性,也要看到其律师和家人年复一年的申诉,纠错的功能在审判结束后也一直发挥着余热。
三、辩护人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坏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有效的防御权,并通过矫正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来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我们假设作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是一个“坏人”。那么作为被追诉方的一方,其无论地位多高,也无论其多么富有,实力都无法与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侦控方相比,对于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如此,不仅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在多次讯问以及羁押场所的严格管理下可能精神方面也极为脆弱。
再者,大多数嫌疑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很难在博弈中利用法律来为自己辩护,即使是拥有法律知识的犯罪嫌疑人,在弱势的地位也容易处于“当局者迷”的状态。故而,辩护制度既是实现控辩平等的需要,也是实现公平审判的最低要求。
四、辩护人是信任关系的维护者,是秉持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参与刑事案件侦控审全阶段的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这个社会运行的内在基础之一,而当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论他是“好人”抑或是“坏人”,自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其身上可能就被打了不被信任的烙印。
尤其公安机关天然的不信任犯罪嫌疑人,这是他们职责所伴生,难以被改变。故而,辩护律师也就成为了处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为数不多可信任的人,且辩护人是在法律范围内秉持着最有利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行事,因此,客观上可以使得刑事案件过程中信任缺失的这一环得到弥补。
五、结语
简言之,“他那么坏,这个律师怎么还为他说话?”这可能是普通人在见到律师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辩护时最常说的一种言论,这种言论朴实而且真切,体现了人民大众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
是啊!既有道理,也符合我们朴素的正义观,坏人就应该被惩处,遭万人唾弃。
但是,我们任何人都不能确保在未来我们不会突然变成“坏人”,当庞大的国家机器向我们碾压过来时,无论身体还是心灵可能都会难以承受,因此作为一个“人”,我们应当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是努力让这种国家机器所带有的权力能够在笼子里运行的一份子。
常言道 “当雪崩来临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辩护律师就是为了防止雪崩发生的些微阻力,堵不如疏,补不如防。假设有一天国家公权力机关走向“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时候,是每个人的悲哀,是法治的彻底失败。而这时区分“好人”和“坏人”或许已经失去了意义。“坏人”两字中的“人”而非“坏”或许才是指导辩护人为其辩护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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