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10日后离职,公司可以扣除一月工资作为补偿吗?

2025/04/25 23:22:14 查看1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以“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为由扣除整月工资作为补偿的案例屡见不鲜。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单方扣减工资弥补程序瑕疵,以及如何平衡劳动者离职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

一、工资扣减的合法性前提

(一)工资支付原则约束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无权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直接扣减工资。例如,某员工月薪8000元,即使其仅提前10日通知离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得以“补偿”名义扣除整月工资。

(二)赔偿责任的法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未授权用人单位直接扣减工资,而是要求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定程序主张赔偿。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举证责任,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实际造成的损失。例如,某员工突然离职导致公司项目延误,公司需提供项目合同、客户索赔函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并经仲裁或法院认定后方可主张赔偿。

二、劳动者的维权路径

(一)主张工资足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无故扣减工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足额支付。

(二)反证损失不存在:若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损失证据,并举证证明自身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例如,某员工离职前已完成工作交接,公司主张的“项目延误损失”可能因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而不被支持。

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为由直接扣除整月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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