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8 16:09:19 查看205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案情简介
段某某系一退休职工,某日在晚饭后于运河人行道散步,乘无人注意之际,顺手牵羊将被害人挂在电动车把手上的手提袋盗走,内有周大福足金挂坠一只,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近20000元。当晚,民警发现其有作案嫌疑后即电话通知段某到案,段某某次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发生几日后,当事人及其家属经人介绍联系到张志雄、郭晨阳律师,意欲委托两位律师为段某某辩护并处理该案件。在会见中,因当事人段某某精神状况不佳,主要由其女儿与郭晨阳律师沟通,郭律师倾听了委托人的诉求并初步了解了案情。
其一,段女士主要诉求系希望尽快的终结此案且能够不留“案底”(犯罪记录),以免影响之后子女的学业和人生选择;
其二,郭晨阳律师了解到,段某某盗窃的物品系周大福黄金饰品,且该饰品系被害人当日购买具有有效的价值凭证(发票);
了解到段女士的诉求以及基本案情后,郭律师判断本案结果可能不太乐观,深感棘手。但因属熟人案件,郭律师在降低段女士一家预期的同时也给出了初步的思路,认为案件尚有转圜的余地。
二、侦查阶段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初步确定了办案策略:首先,由段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争取取得谅解书;其次郭律师根据段某某所述案情撰写专业法律意见。
所幸被害人鉴于段某某本身情况以及段女士等家属诚恳的道歉态度,接受了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在得到谅解书的同时,辩护人也完成了法律检索和文书撰写工作,故旋即奔赴受理该案的派出所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
关于本案涉案行为的定性问题。段某某存在对于涉案财物价值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1)从案发地的客观环境上看,难以认定段某某对涉案财物的价值有充分认知;(2)从段某某的经济情况上看,难以认定其具有偷盗成瘾的癖好和变卖赃物维持生计的刚需;(3)从法理上来看,涉案财物的价值需要通过普罗大众的视角评判,而不宜用专家、上帝视角过分苛责,正如“天价葡萄”案例,行为人窃走实验专用葡萄,不应以葡萄的客观价值来认定盗窃数额,而应该综合考虑且以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去认定数额。
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涉案物品是否系黄金等贵金属制品,以及购买时价格几何,应当有正规、专业机构出具的贵金属鉴定证书以及商家出具的正规购买发票予以佐证。且即便存在专业机构出具的贵金属鉴定证书以及商家出具的正规购买发票,鉴于贵金属价格可能会随时间产生一定幅度的波动,涉案挂饰购买时与案发时的时间间隔、磨损程度等等均会影响本案的犯罪数额,如购买时与案发时的时间间隔过久或磨损程度较大,甚至涉案挂饰贵金属含量较低与购买发票价格明显不符,则根据购买发票认定盗窃数额可能存在不合理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出具价格认定文书。
案件初步沟通结果:
侦查阶段因辩护人无法阅卷,故无法掌握最真实的案件事实。又因为当事人段某某自身身体和精神状况不佳,以及从当事人的心理上来说,难免会做对于自己有利的陈述。综合来看,辩护人能了解到的案情与办案人员存在较大的差距。
在与办案民警进行多次友好沟通后,郭晨阳律师从民警处了解到,段某某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是有预谋的行为,且因为涉案“黄金”数额较大,民警表示公安阶段撤案希望渺茫。
因侦查阶段存在信息差,辩护人也尽了最大努力,在和段女士及其家人沟通后,案件只能等待移送到检察院,阅卷完成后再做争取,而不是像侦查阶段一样“管中窥豹”。
三、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第一时间申请了阅卷,在拿到纸质案卷后,也未能看到整个作案过程的全貌,于是郭晨阳律师再次奔赴检察院阅取相关视听资料证据。
在详细参阅案卷后,辩护人发现,本案中的证据对段某某十分不利;言辞证据上,段某某在笔录中承认其意识到了自己可能盗取的是黄金物品;实物证据上,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清晰的显示了段某某两次路过案发地,并于第二顺手牵羊了涉案物品,最终在拐弯处扔掉了外包装。结合上述证据,段某某主观故意明显,且是“偷到什么是什么”的主观心态,难以否定其犯罪性质。但是,辩护人查阅案卷发现,段某某有认定自首的空间,如能认定自首将会对其十分有利。故而,辩护人决定将辩护思路由无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
在与承办检察官初步初步沟通时,检察官表示,本案段某某犯罪故意充足,且也不是特别年迈,涉案数额近20000元,适用不起诉不符合相关规定,空间不大,辩护人提到自首问题,检察官也表示较难认定。后续辩护人表示想提交一份专业法律意见,检察官表示尽快提交会审慎参考。
之后,辩护人查阅案例并翻阅理论研究撰写并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给到检察院。至此,案件好像与当事人的预期渐行渐远,郭晨阳律师及多方的努力好像也不能带来满意的结果。
柳暗花明又一村:
后续,持续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后,郭律师逐渐感觉到检察官的态度有所松动,案件或许存在转机。
一日,辩护人及段某某家属同时接到了检察官助理的电话,表明本案需要召开听证会,需要段某某和辩护人适时参加。因杭州地区不起诉案件都需召开听证会,一是让社会各方能够监督司法,参与司法;二是推动检察机关透明,公开办案。辩护人也办理过多起企业合规不诉的案例,召开听证会都是不起诉之必要程序,故而辩护人判断,本案可能最终会迎来不起诉的结果。后续段某某和辩护人都出席了听证会,段某某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充分悔过,辩护人也详细阐述了段某某的从轻、减轻情节,听证会圆满结束。
案件结果:最终,鉴于听证会上听证员与人民监督员要求段某某撰写相关保证书,后续段某某撰写了相关保证书并提交给了检察院。经数日等待后,检察院出具了对于段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书。案件最终取得了多方满意的结果,因该案系辩护律师亲友牵线委托办理,郭晨阳律师也深感不负友人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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