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0:10:42 查看152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杭州某区严某,因为自身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且夫妻双方没能及时建立有效沟通,使严某长期家庭琐事矛盾积累的负面情绪得不到宣泄,严某遂产生了投毒杀害妻子的想法,于是在负面情绪每次达到顶点时就上网搜索并购买“毒物”,后被公安网警查获,被刑事拘留。经查,其从2023年3月期总共累计5次购买“碳酸钡”“融雪盐”等剧毒物质,但皆存放在单位,从未带回家中。
二、办案过程
案件发生后,嫌疑人父母收到了办案机关的拘留通知书,但无法相信自己的儿子有杀害妻子的想法,在老夫妻看来,儿子儿媳之间关系较为和睦,故两人多次寻找办案机关,试图从该处了解到更多案情,但皆未能如愿。救人如救火,万分焦急下,嫌疑人父母经朋友引荐,与郭晨阳律师见面沟通情况。
在第一眼见到委托人时,郭晨阳律师看着两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就感受到了承办此案的压力,如果不能有好的结果,或许一个家庭就会毁掉,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以最快的时间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严某以了解案情。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正值年关,看守所正常预约已满,郭律师第二天提前两小时赶往看守所,才得以成功会见。
因案件处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故会见严某系辩护人了解案情最主要的渠道。会见中严某对辩护人表示了最大程度的信任,而辩护人也相信其所述系案件的真实情况,后与办案人员交流后,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与严某所说的也基本符合。
会见结束后,郭晨阳律师第一时间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量关于犯罪形态理论的文章,并确定了初步的辩护策略:(1)决定进行无罪辩护并着重从犯罪形态论证角度出发;(2)告知委托人看是否能够取得严某妻子的谅解。
因为年关将近,嫌疑人父母最期待的无疑是能够对严某进行取保,让其能够在外面过年。于是辩护人赶在年前最后的几个工作日迅速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交往了办案机关。但最终公安认为严某口供等相关证据尚未全部固定且涉嫌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最终未对严某取保候审。这也就意味着严某要在看守所中度过龙年春节了。
会见中,严某称其购买“毒物”只是其独特性格在压抑家庭环境下发泄不满情绪一种畸形方式,投毒杀人也只是其一闪而过的念头,且网购“毒物”后只是放在工作单位,从未带回家中,也没有打开过。之所以了解到这些“毒物”也是其日常生活中通过看电视、浏览报刊等偶然看到的“生活常识”,并没有专门搜索相关知识学习。
春节过后,案件很快到了30日的刑事拘留期限,侦查机关决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此之前辩护人已经撰写好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提请批捕后第一时间向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提交,并与之进行关于案情的沟通。
意见简要观点如下:
一、严某行为在犯罪形态上非犯罪预备,而是犯罪中止。
(一)严某主观上不具有持续稳定的投毒杀人意图。严某虽然具有与妻子一起服毒自杀的动机,但其投毒杀人的意图并不持续稳定,呈现出时有时无的情绪化特征。且也没有实施具体“投毒”行为,说明严某具体实施“投毒”行为的动能或胆量是不具备的,只是其一闪而过的念头。
(二)严某客观上没有持续实施预备行为。严某先后5次总计购买了5瓶“毒物”但这些“毒物”从未打开(直至接到公安机关询问电话后,因为害怕才打开其中的一部分,用针管吸取少量闻味道,以确认是否有毒),其没有具体实施“投毒”计划,不具备投毒时空条件的情况下,对其妻子不构成任何人身安全威胁。退一万步讲,如果严某真的意图毒害其妻子,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持购买的任何一瓶“毒物”,毒害共同生活的妻子是轻而易举的(其妻子血液中并未检出任何“毒物”成分),这充分说明了其预备行为仅仅停留在购买“毒物”这一环节,没有进一步为实施“投毒”策划具体计划、创造时空条件。
二、严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首先,严某涉嫌投毒杀人的行为尚处于购买“毒物”的准备阶段,未发现有筹划过具体实施计划的迹象,谈不上着手实施,更没有实害结果产生,没有实际的人身危险性。
其次,本案主要由夫妻家庭生活琐事和子女教育观念不一致等家庭内部纠纷引发,严某的行为动机较为单纯,在主观恶性方面明显区别于一般的侵财、奸情、报复、社会等类别的犯罪嫌疑人,对居住社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最后,严某本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已经多次接受讯问,一直保持稳定一致的供述;被害人、家属及相关证人均已询问到位,相关涉案行为的细节已经为办案机关掌握,关键物证(5瓶疑似毒物)已经被办案机关扣押,如果严某有罪,其隐匿罪证,逃避追诉已无可能。
三、严某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且已获得妻子谅解。
其一,是严某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此前并不掌握的想购买“毒物”与妻子一起死的思想动机,带领民警到单位提取“毒物”,且如实供述相关情况,应当成立自首。
其二,是严某此前在家及单位均表现正常,没有前科劣迹,并且其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其三,是被害人认为夫妻感情尚存,双方没有大的情感危机,愿意谅解严某并继续共同生活。严某妻子表示,对于严某与她之间矛盾纠纷,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她相信严某购买“毒物”等想法和举动都是矛盾纠纷激化时不理智的冲动想法和举动,严某最终是不会做出伤害她生命健康的事情。
四、严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认为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按照我国刑法,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三、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多轮沟通,检察官相当认可辩护人不予批捕的意见,同时,检察官联系了严某的妻子进行了谅解的确认,也提审了严某确认其悔改态度。
之后,检察院要求严某撰写一份《保证书》,保证其真诚悔过且以后能够和睦的处理夫妻关系。最后辩护人在会见中,见证严某亲手写完了保证书,辩护人之后将保证书提交给检察院。
最终,在审查批捕期满前,检察院决定对严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分析,该取保候审期间,相当于检察院给与严某的考验期,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掌握在严某自己手中。但无论如何,该案中辩护人及严某的亲属都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同时该案也取得阶段性的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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