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获轻判

2025/04/29 10:20:34 查看55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毒品,一朵潜滋暗长的“恶之花”,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危害。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禁毒工作的开展,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非常严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各类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也十分之重。这既彰显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决心与态度,但同时也为关于毒品犯罪的辩护增加了难度。作为刑辩律师,如何在响应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又能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考验律师专业能力的一道“难题”。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诸暨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广某某贩卖毒品,当即进行了立案侦查,顺藤摸瓜查到了苏某某有网上买卖毒品的行为。2022年7月,苏某某从上家林某某处以2115元人民币价值的USDT虚拟货币购买10克大麻后,以2500元人民币转卖给下家赵某某,获利385元。2022年8月,苏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诸暨市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苏某某联系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的郭晨阳律师和赵荻律师,让两位律师为其进行后续的辩护。

 

二、办案经过

 

辩护人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到苏某某的委托。苏某某第一次找到辩护人的时候,表示自己很无辜。2018年苏某某曾在加拿大留学,因为在加拿大吸食大麻是合法的,他久而久之也受到了当地文化的影响,渐渐养成了吸食大麻的习惯,也因此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经常为对方代为购买大麻。本来以为这是很正常的人情往来,没想到这一行为竟然涉嫌贩卖毒品罪。苏某某说他知道贩毒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他自己家庭条件也不差,是绝对不会干这种“刀尖舔血”的勾当的!第一次会面时苏某某的情绪比较激动,既气愤又无奈。辩护人首先对他进行了情绪上的安抚,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为他分析了他的行为可能涉罪的一些原因,以及接下来应该要怎么应对。让当事人对自己所处的情境有清晰的认知,把涉案当事人从慌乱中解脱出来,是刑事律师的应有之义。

 

辩护人在接案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了关于案件细节的交流,又多次与苏某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经过多方了解,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把握。

 

经判断苏某某确已涉罪,但是关于影响本案量刑指控的部分事实尚存争议,主要是关于本案的罪名定性,以及检察院在认罪认罚阶段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都需要再行探讨与协商。

 

1、辩护人指出苏某某的行为是代购毒品,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酌情减轻量刑。

 

辩护人在提交给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苏某某的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行为性质更加偏向于“代购毒品”,在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

 

苏某某的主要涉刑行为是其在2022年7月从上家林某某处购买大麻后转卖给下家赵某某的行为。在上述涉案事实中,客观上来看,苏某某确实以2115元价值的USDT购买了10克左右的大麻,以2500元的人民币转卖,符合牟利贩卖的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苏某某购买毒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和多年好友赵某某的吸食所需,并非为了转卖获利。他之所以加价卖给赵某某,据他本人陈述,一是因为赵某某平时比较抠门,吃饭老不给钱,二是因为此前换虚拟币的过程中是苏某某出资支付了手续费,三是因为此前赵某某也存在加价把质量较差的大麻卖给自己的情况,苏某某为了平衡自己与赵某某的多次开销往来,所以加价300元将毒品卖给赵某某。客观上来看苏某某确实有“牟利”行为,但从主观上来看,他的行为并非为了“牟利”。辩护人认为苏某某的行为更偏向于“代购毒品“。

 

代购毒品具有贩卖毒品的外观,但其内核有别,一个是受人之托,一个是直接买卖。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量刑时应予以考量。在代购毒品的规制上,既不能将代购毒品行为全部无罪化,也不能将一切代购行为全都作为贩卖毒品犯罪予以打击。

 

2、辩护人跟检察院多次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提供关于对苏某某的量刑建议和判例参考。

 

在认罪认罚协商阶段,检察院对苏某某做出了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此,辩护人认为这一量刑标准过于严峻。本案中,苏某某贩卖少量毒品,且其行为性质更偏向于代购毒品,与其他以贩毒为业或者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存在本质区别。在具体量刑方面,可参考同案犯谢某某的前科判决,也可参考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类似案件,都采取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标准。

 

秉承以上的辩护思路,辩护人在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也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的协商。但是由于毒品犯罪的上下游利益链比较复杂,加之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上也是非常谨慎的,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没有对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没能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所做的努力也没有白费,辩护人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确定了最终的罪轻辩护意见,努力为苏某某争取减轻量刑。

 

三、审判结果

 

经过辩护人在审前的铺垫,以及在庭审上发表完善的辩护意见,充分的向审判长指出了本案特殊情况。同时,提交了相关司法判例作为裁判结果的参考。庭审中,法官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了充分的肯定,最终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后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较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更轻,未签署认罪认罚反而获得了更好的量刑结果。

 

四、结语心得

 

鉴于国家对于毒品犯罪“零容忍”,对于毒品犯罪的辩护更要精细化,可以从证据、主观明知、毒品的纯度、毒品称量、见证人、罪名问题(如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多方面入手,以核心辩点做为抓手,做精细辩护,争取好的结果。同时,辩护人在代理毒品犯罪的案件时,一定要调动自身积极性,与司法机关保持高频次沟通。在审前协商过程中,通过会见、阅卷等为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提供建议,并为后续的协商提供法律帮助和智识支撑,做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者,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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