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Y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特别严重一案获缓刑

2025/04/29 10:30:00 查看63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郭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Y某,由Y某招揽其他多个被告人,在河南省某地工作室中,使用微信向教育、销售、电商、保险等行业的企业微信号发送含有木马病毒的压缩包,引诱被害人点击打开进而获取计算机的控制权限,通过木马后台程序在被害人计算机中下载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后在凌晨时远程操控被害人计算机中登陆的微信,将微信好友拉入上家组建的引流微信群中。上述被告人非法控制计算机共计180余台,其中Y某负责与郭某对接、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控制他人计算机拉微信群等,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因Y某是在湖南旅游时被抓获归案,家属并不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郭晨阳律师最先见到的是Y某的女友,其与Y某已计划于今年结婚,不料发生此事,当时Y某已经被关押在上城区看守所数日,其女友情绪激动。

在接受委托后,郭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Y某,从其口中了解基本案情,以求为其能够进行有效辩护并取保候审。

因案件处在侦查阶段,每一天案情都可能有新的进展,在刑事拘留期间郭律师多次会见,时刻了解提审状况并安抚Y某的心态,并在检索相关法律和案例后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了侦查机关。

后,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6月12日对Y某取保候审,Y某在关押近一个月后重新获得自由。

案件持续推进,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也终于能够阅卷,以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确定更好的辩护策略。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Y某等人共计侵入了180余台且都查证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就属“情节严重”,而非法控制在一百台以上的就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将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毫无疑问,本案中郭某和Y某作为组织者,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想到Y某家属的殷殷期待,郭律师也深感责任重大。郭律师迅速的确定了辩护策略一是,从Y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出发,为其争取从犯,以达到减档的目的;二是,争取其他有利的情节,让其能够尽可能的从宽处理,若不能减档,争取在法定刑最低幅度处罚,从而适用缓刑。

后续,辩护人持续的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有利情节,同时,辩护人撰写详细的法律意见,递交给了检察官,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简要意见如下:

其一,Y某在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处于辅助地位,应属从犯。从犯意的发起来看,Y某非犯意的发起者;从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来看,Y某不控制犯罪全过程;从出资和获利来看,Y某非出资者和主要获利人;同案犯与的笔录能够证明Y某的从犯地位。

其二,Y某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有限。主观上其违法性认识可能不足,年纪较轻,社会阅历不足,容易轻信他人,且犯罪动机系赚取外快,并未对计算机进行破坏;客观上,其行为模式单一,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其三,其他从宽处理的情节。Y某系坦白、对抓捕郭某提供线索、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

其四,同案同判原则的适用。查询相关判例后,某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主犯被适用了缓刑,辩护人认为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对较该案情节更轻的Y某应处以缓刑。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本案另一嫌疑人郭某始终未到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得到检察官的通知,郭某到案,补充证据,因为是分案处理,因此辩护人多次往返才终于拿到了补充卷。

在阅过补充卷宗后,辩护人发现该证据对Y某较为不利,Y某与郭某更类似于合伙的关系,Y某的从犯难以进行认定。

于是,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了检察官,充分沟通后,检察官认为根据辩护人提供的判例再结合Y某的情节,在法定刑期幅度内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之前和辩护人达成的初步认罪认罚协商不会再有变动。后续,在辩护人见证下,Y某等进行了认罪认罚具结,检察院建议:若在一审开庭前,Y某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具结不久后,案件移送法院一审。

案件移交法院后,本案却也经历两次开庭才最终宣判。第一次庭审中,法官查阅过郭某的补充证据后,对于Y某的事实认定部分表示了一定异议,案件并未当庭宣判。辩护人推测,因为郭某系另案处理,本案的最终结果或可能在郭某开庭后才会有所确定。

因第一次庭审临近过年,所以辩护人预计年后可能会进行宣判,但是在年后,法官迟迟没有通知,且因为审理期限将至,本案从简易程序变更了普通程序。

辩护人经历较多,对此保持了较为良好的心态,但是Y某十分担心自己的刑期是否会有所变动,多次的联系辩护人表示担心,辩护人对Y某及其家属进行多次开导,使其能够安心等待。

终于,经过数月等待,法院通知5月第二次开庭审理。审理当天,Y某全家驱车14小时从千里之外赶来,并且Y某在法院外等待时,也对庭审表示了担心。

最终,法院未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出调整,法官当庭宣判,判处Y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时找到郭律师的Y某女友就坐在旁听席,不过此时她的身份已经变为了Y某的妻子,且已有了数月的身孕,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其泪流满面。


三、案件后续

在Y某判决的当天,辩护人已经乘车返回,在车上接到了Y某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Y某表示自己非常感谢郭律师一路以来的辩护和帮助,自己的妻子非常幸运当时找到了郭律师。数日后,郭律师收到了Y某千里邮递而来锦旗,一路辛苦终值得。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