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0:42:54 查看83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初,M某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故联系一微信好友“助贷专员小王”表示贷款意愿。对方在了解后,声称M某银行卡需经邮寄“认证”后才能发放贷款,因亟需用钱,M某不疑有他,次日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及手机卡邮寄给对方,并将另一张卡的信息提供给对方,并协助对方变更了预留手机号。
后经查,M某所提供银行卡被上游诈骗分子用于转移赃款,流水达一百余万,且存在多个明确被害人。2024年6月14日杭州某区公安赴外地将其带回,次日以涉嫌帮信罪对其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M某被带走以后,其家人焦急万分,不知所措,最后决定让M某亲哥哥前往杭州进行处理,其哥哥在路途中提前联系到了郭晨阳律师,在电话沟通中其初步了解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在到达杭州与郭律师面谈后,决定委托郭律师处理该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涉案的M某,并积极的与公安经办人员沟通。郭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确定了辩护策略,开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为M某争取取保,简要观点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M某涉案行为的定性存疑,或不构成犯罪。
其一,M某无犯罪故意,其涉案动机明确,目的简单。其在整个涉案过程中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故意,其将银行卡和手机卡等邮寄给他人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方所谓“认证”而获取贷款,以解燃眉之急;
其二,M某在整个涉案过程中既无约定获利也无实际获利。虽获利与否并不是帮信罪构成要件要素,但是M某与出借手机号、银行卡等行为并获取一定好处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M某没有获利的预期,失于谨慎,将涉案物品邮寄及个人信息提供给对方,其自身也属于受骗状态,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三,涉案行为发生后M某没有发现异常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阻断的可能性。
其四,从违法性认识可能上来看,其违法性认识不足。据了解,M某文化水平不高,且年纪较小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盲目信任他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心态均缺乏认知,对于犯罪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二、即便认定M某构成犯罪的,其应成立自首
辩护人认为M某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其既可以到案,也可以不到案。但其向办案机关投案,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动以及对抗侦查的意识。其行为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其归案行为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身危险性,也使刑法的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的功能得以彰显。
三、其他对M某取保候审有利的情节。如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等
三、案件初步结果
辩护人撰写好文书后,先去看守所会见了M某,了解到公安并未对其再进行提讯,判断案件证据基本已经固定,此时申请取保成功概率较大。
后郭律师前往办案机关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提出对于该案的一些看法,并当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办案人员表示会仔细参阅。
提交意见数日后,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辩护律师及家属,公安机关决定对M某取保候审。M某家属得到消息后十分欣喜,安排其哥哥立刻动身前往千里之外的杭州接M某回家。
M某回家见过家人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郭律师以表示感谢,并要寄家乡的特产给郭律师。最后,郭律师电话中嘱咐了M某一些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让其随时保持沟通并好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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