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0:55:52 查看14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予以全文正式公布。《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节,第35条“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决定中明确至2029年10月1日时要完成改革任务)。
在我国,前科是最为典型的犯罪附随后果,《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该制度的“株连效应”对轻罪犯罪人的影响甚至超过自由刑。因而,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其他社会人士一直呼吁能够出台有关政策或制度来降低其影响,让犯罪人员存在“浪子回头”的出路,不至于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窘境,让其能更好的回归社会。
现实生活中,前科株连效应体现为两种:
一是显性的制度限制。对犯罪人亲属的某些权利与资格加以法律上的限制,具体表现在入学、就业、入伍、入、党、政审等领域。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均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作为禁止从业的条件,即有前科者几乎不能担任任何公职,且此种剥夺没有罪名与期限限制。除公职外,有前科者还不得从事特定职业,如《企业破产法》《拍卖法》《公证法》《律师法》等均将“因故意受刑事处罚”等作为从业限制条件。
二是隐性的社会排斥。社会对犯罪的反感和排斥,使得犯罪人及其亲属在公众的观念里永远低人一等,更严重的是在没有法律明文限制的情况下,无辜亲属被“当然”过滤。例如,用人单位对入职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虽然可能不会在招聘文件中公开排斥亲属有过前科的求职者,却完全有可能以其他理由来搪塞拒绝。
此外,随着危险驾驶罪、帮信罪、高空抛物罪等轻微犯罪陆续入法的背景下,虽然上述罪名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安全的需求,但也制造了大量的犯罪人员,也使我国既有的重刑主义传统产生一定张力,法家的“连坐”制度也进一步在前科制度中体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刑事案件数量迅速上升但严重暴力犯罪数量却持续下降,可看出我国刑事立法与犯罪结构均朝向轻刑化发展,那么如何更好的让轻罪人员回归社会则是法治的新课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或许就是一剂“灵丹妙药”,党的《决定》则回应了现实的需求。
01
轻微罪的认定
在之前我国并无前科消灭制度,仅存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配套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但是,对于可能新建立的封存制度,轻微罪的认定能否参照该标准尚存在很大疑问,毕竟在刑法中很多较为严重的犯罪因存在减轻情节最后宣告刑期很多皆在五年以下。
笔者猜想,新制度对于轻微罪的认定应会从两方面考量。其一,罪名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应排除在外,不适用轻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二,量刑方面。轻微罪范围应包括免于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宣告缓刑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并实际执行情形。
02
封存如何解释
根据未成年人相关制度,封存可以被视为有限度、有条件的“犯罪记录消除”,即非特殊行业、特殊情况,他人无法查询到该记录,本人也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后附模板供参考),不再会影响自己以及子女的未来。但是与未成年人制度存在区别的是,《决定》中提到的封存制度条件如何尚不得知,是否有相应的考验期,是需当事人申请还是有关机关直接决定等皆不知情。
03
存在问题
因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设置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机制,故新制度在实操方面可能会问题多多,虽然两高三部早在2012年就印发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要求公检法司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但至今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也没有建成,甚至各司法机关的分别信息库也没有建立。目前犯罪记录主要的查询单位其实还是公安机关,而各省市公安机关均是根据本地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机关负责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亦存在问题:第一是信息无法及时更新,法院判决信息未必能够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存在滞后性;第二是户籍民警负责无犯罪记录查询,或难以准确区分何为犯罪记录;第三是在犯罪记录已经封存的情况下,部分办理人员可能还是不敢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上述问题均客观存在,笔者认为在新的轻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系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需多管齐下,完善、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和细则,最终才能良好的落实并回应社会需求。
综上,笔者认为,全会通过并公布的《决定》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也是一项重大进步。但该制度的落实、改革、完善,需要时间和过程。但待到其完全建立时,轻微罪人员不仅自身回归社会的阻力将大为减小,更重要的是能解决附带之“株连效应”,可以消除对子女及后代的不利影响,让其子女后代获得平等的公民待遇,减少轻微罪人员及家属心中存在的因不公平对待所产生的对抗情绪,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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